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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鱼中国上海欧仕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证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次数:

  博鱼中国上海欧仕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证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仕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东海镇盐朝公路1349号。

  上诉人上海信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证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3)徐民二(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信证公司与上海欧仕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仕公司)*6于2002年8月22日签订了业务制作合同,由欧仕公司为信证公司制作“东方曼哈顿” 水幕墙灯箱,工程期限为预付款到帐后20天,工程费用为人民币56,947元,收款方式为预付50%工程款,余款工程完工后,三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欧仕公司依约为信证公司制作水幕灯箱,但由于信证公司对于表面装饰玻璃的材质未能确定,致使欧仕公司不能完工交货,故双方于2002年12月5日订立了水幕灯箱的停工决定,确认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39,415元。信证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和8月28日分别付款人民币5,000元,尚余人民币29,415元未付。另查明,信证公司于2002年9月支付给欧仕公司的人民币5博鱼官网,000元系欧仕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明的个人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02年8月22日签订的业务制作合同及同年12月5日的停工决定合法有效,信证公司拖欠工程款,应承担付款责任。欧仕公司诉请的违约金,因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信证公司支付欧仕公司人民币29,415元;二、驳回欧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7元,由欧仕公司负担人民币402元,信证公司负担人民币1,185元。

  一审判决后,信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停工协议虽确定了工程费用,但欧仕公司实际未将日光灯予以安装,应当在工程费用中扣除日光灯款、日光灯安装人工费和日光灯运费共计人民币6,424元。2、2002年9月信证公司支付给欧仕公司的人民币5,000元系支付工程费用,亦应当予以扣除。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信证公司支付欧仕公司人民币17,991元。

  被上诉人辩称,双方在停工决定中对工程费用进行了确认,现信证公司提出扣除日光灯的相关费用无事实依据。2002年9月信证公司支付的5,000元系朱元明的个人借款,并不是支付工程款。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双方于2002年12月5日订立的停工决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博鱼官网,依法有效。该停工决定载明工程费用为人民币39,415元,并明确写明“以上费用请结清”,上述条款对信证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信证公司应当予以履行。现信证公司提出欧仕公司未安装日光灯,要求扣除日光灯的相关费用,本院认为,信证公司已经在停工决定中对工程费用予以了明确认可,在其未依法律途径以充分理由推翻该停工决定的情况下,其意欲否定曾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显然不能成立。故信证公司要求扣除日光灯相关款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02年9月信证公司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经查明系欧仕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明的个人借款,现信证公司提出应在工程费用中予以扣除依据不足,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博鱼官网,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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